佛教与素食-云端佛学(2)
时间:2016-09-08 15: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次
不杀生戒并非佛陀与大雄的独得之秘,它其实是印度社会传统的「五戒」(不杀生、不妄语、不盗、不淫、不饮酒)之一,大致上可说是印度各种姓的共同规范。作为种姓之首、社会导师的婆罗门,对此五戒的遵守,照说应更严格以为其他种姓的表率。然而由於印度祭祀的要求用牲,有时祭品甚至多达数百头牛羊,使得负责举行祭典的婆罗门在必要时又不得不大开杀戒,其闲的矛盾一直到《摩奴法论》的编成年代(西元前二世纪)仍持续存在,而不杀生戒在印度杜会至少到佛陀的时代为止--多半也就只不过是个空泛的道德规范罢了。然而佛陀与大雄的坚持却使得这个在当时已形同具文的规范再度为印度社会所正视。 单只个人遵行不杀生的戒律或许影响还小,偏偏这两个导师却又创出了早期印度宗教史上最重要的两个「异端」教派(佛教与耆那教),在这两个教派的影响--其实也可说是压力--下,婆罗门教不得不重新思考不杀生戒的问题。只是,婆罗门教在此就不免要面临一个进退维谷的困境∶格於吠陀经典对祭祀的明文规定,某些仪式必须用牲,否则祭典即无任何功德可言;可是杀生却又明显有违当时社会一般的道德规范--尤其是在佛教与耆那教兴起之後。这个问题显然带给当时的婆罗门教相当大的困扰,或许直到今天仍然还没有彻底解决。根据杜蒙的看法,以目前印度的一般情况而言;如果婆罗门偶而施行血祭,那应是例外。不过,杜蒙也报导过∶「有些呈现互补性的事实实在太明显也太普遍,很难加以忽视,比方说在祭典进行到一定的时刻,婆罗门会离开现场,走出他平日负责的庙宇,等血祭施行完毕以後再回去」,似乎可算是种掩耳盗铃的作法。只是这种作法无疑也说明了婆罗门所遭遇的困境。 阿育王 话说回来,提婆达多当年所发动的「革命」虽然没能成功,火种终究还是延烧了下来。根据佛经的记载(虽然已经过不少扭曲),即使在提婆达多被逐出教团之後,还是有不少跟随的徒众,他们应该就是印度史上最早坚持全面素食的团体了。而且这个教团最後虽然没能发展出像佛教或耆那教那样强大的宗教势力,却也还是不绝如缕的延续下来,一直到西元五世纪初,法显法师在印度的拘萨罗国舍卫城还碰到过提婆达多的信徒∶ 调达(提婆达多)亦有徒众在此,常供养过去三佛,唯不供养释迦文佛。 两个世纪後(西元七世纪),先後到印度留学的玄奘大师与义净法师,也都曾经遇见过提婆达多的信徒。只是,由於始终无法形成一股举足轻重的力量,他们全面素食的主张显然并没有能够在当时的印度社会中引起足够的回响。 不过,不杀生与素食相互结合的观念在印度社会终究还是逐渐受到重视,其间详细的演变过程,由於史料有阙,我们今日已无法完全明了,然而,根据有限的资料研判,至迟在阿育王的时代(西元前三世纪中叶),我们从他的石刻中已可明显看到对不杀生观念的再三强调∶ 此一公告有关「正法」者,乃天所亲王(即阿育王)所述∶ 不得在此杀生,每逢节日亦不得在此集会。盖天所亲王常见节日聚会,恶事屡生。天所亲王思及只有一种节会尚属可行。 昔时不知千百生物,宰於天所亲王之厨房中。今则此一有关「正法」公告颁布後,每日只有两鸟一兽宰於天所亲王之厨房中(译者按∶此处所谓两乌一兽,依印度古史所传,为两苹孔雀,一苹鹿也)。甚至此一兽亦不常杀。将来对於此三种鸟兽,亦当停止宰杀。(《基娜石训》)天所亲王如是言曰∶ 在我即位後第二十六年,我宣布 下列诸类动物不得杀害∶鹦鹉、凫鸟、鹅、野鹅、蝙蝠、雌蚁、泥龟、缸鱼、水牛、豪猪、野兔、十二角角鹿等,此外如家禽、白鸽、犀、及四足之兽,如不能充食或作耕种之用者,亦应释放而不得杀害。 凡牝羊牝豚等如已怀胎或刚生产给乳之时,不得杀害。其小羊小豚尚在六月以下者,亦将禁止杀害。雄鸡不得阉割,玉蜀黍之苞中,如有微细生物存在,亦不得焚烧。山林不得任意纵火焚烧或因杀害禽兽而焚烧之。此外四生之物不得食四生生命也。 每年□□等月圆之日,以及该月初一、十四及十五,暨斋日,鱼类不得杀害与售卖。同时凡在象林内走兽及渔人所蓄鱼池内等鱼,亦不得杀害。 每逢□□等月以及各该月之初八及十四,与夫王道吉日,牝牛不得阉割。山羊、羯羊、野猪等,亦不得在上列时日,予以阉割。马与牡牛亦不得在此等日期内烙印。在我即位以来二十六年内,我曾下令大赦二十五次。(《罗摩坡柱训》) 这是一份很有趣的文献,也是唯一一份比较可以清楚确定年代的、有关不杀生戒的官方文献,因此值得稍做分析。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得先了解一下当时印度社会--或者是其他的时代与地区--杀生的缘故是什麽。这里的「杀生」指的是一般的生物,而不包括人类,因为导致人类互相残杀的因素太过复杂。即使是像阿育王那样身体力行地贯彻不杀生戒,在他的统治时期,死刑却是照常执行的。阿育王曾在一份石刻里提到,死刑执行前三日,「应准其家属,向若干官员请求免予执行」。不过,准许与否的权限仍在这些官员手中,因此万一不准,他也只能劝导∶「如难获准,则其亲属亦可向被执行死刑罪犯作种种慰藉,或给予食物,或绝食以求来世之欢愉」。死刑只是人类互相残杀的一例,虽以阿育王那样虔诚的信仰,挟以人君之威权,对此亦无法化解。 撇开无意中的杀生不谈(譬如说不小心踩死昆虫等等),一般而言,人类杀生的主要缘由有二∶一、提供生计所需(所谓「厚生利用」),二、祭典用牲。打猎(也算是一种杀生)固然带有娱乐性质,不过,古人的打猎基本上也还是为了上述的目的,虽然大规模的围猎多半还附带有军事训练的目的。将打猎视为一种纯粹的休闲娱乐与挥动(如海明威在《旭日东升》一书所描述的),应该是相当晚近的现象,而且基本上也局限於西方中上层社会。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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