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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教因明学入门云端佛学(6)

  立者若承认其“因”——传教布道,则有工作之“宗”亦能成立。彼此互相决定,互相违背,双方都不能成立。但立者是“立”,敌者是“破”,

  故立者失败,不能成立其“宗”,所以叫做“相违决定”。

  【“相违”有“四过”,是如何?】

  (1)“法自相相违”

  例:

  宗——强盗也是慈悲,

  因——害人故。

  强盗固然是害人,但害人的不可称他是“慈悲”,实是违背“后陈”的“自相”——“言上表陈”,所以叫做“法自相相违”。

  (2)“法差别相违”

  例:

  宗——贤君是前王,

  因——利益民众故。

  利益民众的前王如“尧舜”固然是“贤君”,若指前王如“桀纣”,恐怕不是“贤君”吧?这举出来的“因”,同“后陈”的“前王”内容有冲突啊。因为“桀纣”是没有利益民众的,并且违背“后陈”的“差别”——“意中含许”,所以叫做“法差别相违”。

  (3)“有法自相相违”

  例:

  宗——君子不是好人,

  因——害人故。

  “害人”的固然不是“好人”,但害人的怎样可称为“君子”呢?这害人的“因”,岂不是违背“前陈有法”的“君子”吗?所以叫做“有法自相相违”。

  (4)“有法差别相违”

  例:

  宗——古人是好人,

  因——有道德故。

  “有道德”的固然是“好人”,但古人如颜回固然有道德,若古人如盗跖也算有道德吗?这有道德的“因”,指古之颜回则可,若指古之盗跖则不可。此因对于宗上前陈的“古人”带了“差别相违”——“意中含许”——盗跖故,所以叫做“有法差别相违”。

  【“喻”有“十过”,是如何?】

  现在来说“喻”过,共有二种:

  (1)“同法喻”有“五过”。

  (2)“异法喻”有“五过”。

  【“同法喻”有“五过”,是如何?】

  (1)“能立法下成”

  例:

  宗——桌子有四只脚,

  因——是木料做的,

  喻——同喻如藤椅。

  “藤椅”固然有“四只脚”,与“宗”相同,然而“藤椅”不是“木料”做的,与“因”相反。“宗”为“所立”,“因”为“能立”这藤椅的“同喻”与“宗”同,与“因”不同,所以叫做“能立法不成”。

  (2)“所立法不成”

  例:

  宗——这是铜香炉,

  因——有三只脚故,

  喻——同喻如铁香炉。

  “铁香炉”固然有“三只脚”,但不是“铜”做的。这“喻”有违背“宗”,所以叫做“所立法不成”。

  (3)“俱不成”

  例:

  宗——这笔可以写字,

  因——羊毛做成故,

  喻——同喻如香炉。

  “香炉”固然不是“羊毛”做的,但也不能“写字”,这“喻”对于“宗”和“因”都没有关系,所以叫做“俱不成”。

  (4)“无合”

  例:

  宗——某某有读书,

  因——当教员故,

  喻——见当教员,见有读书,如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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