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者若承认其“因”——传教布道,则有工作之“宗”亦能成立。彼此互相决定,互相违背,双方都不能成立。但立者是“立”,敌者是“破”, 故立者失败,不能成立其“宗”,所以叫做“相违决定”。 【“相违”有“四过”,是如何?】 (1)“法自相相违” 例: 宗——强盗也是慈悲, 因——害人故。 强盗固然是害人,但害人的不可称他是“慈悲”,实是违背“后陈”的“自相”——“言上表陈”,所以叫做“法自相相违”。 (2)“法差别相违” 例: 宗——贤君是前王, 因——利益民众故。 利益民众的前王如“尧舜”固然是“贤君”,若指前王如“桀纣”,恐怕不是“贤君”吧?这举出来的“因”,同“后陈”的“前王”内容有冲突啊。因为“桀纣”是没有利益民众的,并且违背“后陈”的“差别”——“意中含许”,所以叫做“法差别相违”。 (3)“有法自相相违” 例: 宗——君子不是好人, 因——害人故。 “害人”的固然不是“好人”,但害人的怎样可称为“君子”呢?这害人的“因”,岂不是违背“前陈有法”的“君子”吗?所以叫做“有法自相相违”。 (4)“有法差别相违” 例: 宗——古人是好人, 因——有道德故。 “有道德”的固然是“好人”,但古人如颜回固然有道德,若古人如盗跖也算有道德吗?这有道德的“因”,指古之颜回则可,若指古之盗跖则不可。此因对于宗上前陈的“古人”带了“差别相违”——“意中含许”——盗跖故,所以叫做“有法差别相违”。 【“喻”有“十过”,是如何?】 现在来说“喻”过,共有二种: (1)“同法喻”有“五过”。 (2)“异法喻”有“五过”。 【“同法喻”有“五过”,是如何?】 (1)“能立法下成” 例: 宗——桌子有四只脚, 因——是木料做的, 喻——同喻如藤椅。 “藤椅”固然有“四只脚”,与“宗”相同,然而“藤椅”不是“木料”做的,与“因”相反。“宗”为“所立”,“因”为“能立”这藤椅的“同喻”与“宗”同,与“因”不同,所以叫做“能立法不成”。 (2)“所立法不成” 例: 宗——这是铜香炉, 因——有三只脚故, 喻——同喻如铁香炉。 “铁香炉”固然有“三只脚”,但不是“铜”做的。这“喻”有违背“宗”,所以叫做“所立法不成”。 (3)“俱不成” 例: 宗——这笔可以写字, 因——羊毛做成故, 喻——同喻如香炉。 “香炉”固然不是“羊毛”做的,但也不能“写字”,这“喻”对于“宗”和“因”都没有关系,所以叫做“俱不成”。 (4)“无合” 例: 宗——某某有读书, 因——当教员故, 喻——见当教员,见有读书,如某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