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岭表,《十诵》先盛。关中(陕西)诸处,多承《僧祇》。《四分》虽译于姚秦,而至元魏孝文时,法聪乃始弘扬。法聪本习《僧祇》,因考受体,遂弘《四分》。五传至智首,智首传于南山,四分一宗乃大盛焉。 《五分》罕有弘通者。南山尝称其文胜,而伤叹也。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翻译最为完密。但译布稍后,适在《四分》盛行之时,故未传布。
今所宗者,为四分南山宗。依灵芝诸《记》而修习焉。斯宗妙义,赞莫能穷。今略举之: (一)创明圆体 灵芝《戒体章》云:“问:此与天台圆教为同为异?答:理同说异。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华》文,用《法华》意,立此圆体。但彼教统摄,此局一事。何名说异?今此为明戒体,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谈,非谓取彼,但名相滥。是故异也。” 此为南山律之枢要,最宜穷研。具如《行事钞》、《业疏》及《记》广明。 (二)包含精博 以《四分》为主,兼采它部,具备众长。故灵芝云:“贯摄两乘,囊包三藏。遗编杂集,攒聚成宗。”斯宗崛兴,独盛当世。自是九代诸师之作,蔑如无闻。殁后数百年间,沛然莫御。非四依大士垂示像季者,其孰能至于此哉! 南山、灵芝诸撰述,自宋以后,多佚不传。明季灵峰蕅益大师,宝华三昧、见月诸律师等,虽有重兴律宗之意,而诸家撰述佚失,无由承禀。近今三十年来,中土古德佚著乃自东瀛取返,复显于世,盖佚流海外已近千年矣。学者得是希有难逢之宝典,宜如何欢欣而踊跃耶! 据现今流传者。先后次第,依灵芝录。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十二卷,六册。天津版(以下皆同)。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四卷,二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二卷,一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四卷。会入《羯磨》文十二卷,六册。 《四分律含注戒本》三卷,二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卷。会入《戒本》文十二卷,六册。 《四分律删定僧戒本》一卷,一册。 《四分律比丘尼钞》六卷,三册。 《量处轻重仪》二卷,一册。 《释门章服仪》一卷,与《释门归敬仪》合册。 《释门归敬仪》一卷。 《律相感动传》一卷,一册。 《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一卷,一册。 《关中创立戒坛图经》一卷,一册。 《舍卫国祇洹寺图经》二卷,与《戒坛图经》合册。 《净心诫观法》一卷,与《新学比丘行护律仪》合册。 附:灵芝律典目录(皆天津版) 《行事钞资持记》四十二卷(与《钞》合会),二十册。 《羯磨疏济缘记》二十二卷(与《疏》合会),十二册。 《戒本疏行宗记》十六卷(与《疏》合会),十六册。 《芝苑遗编》五卷,二册(内附载他文)。 《删定尼戒本》(今附刊《四分律比丘尼钞》后)。 《章服仪应法记》一卷。 《道具赋》一卷,一册。 《佛制比丘之物图》一卷,一册。 《遗教经论住法记》二卷,二册。
五、此次讲律之学程
《四分律含注戒本》:《含注》择讲,其不讲者,于下学程讲《随机羯磨》时补讲之。 《戒相表记》:全册皆细讲,唯警策语等略讲之。
六、所用之讲授法
参用新讲授法,务期明了易解。唯依文释义,无有发挥。如“三宝”、“七佛”,乃至“涅槃”等义,讲释义略。难解之文言,及律学专门名词,必不得已乃用之,用时随即略为解释。 教材极为简单,罕有增加。唯增加下记数种: 讲解之前,先略说律学派别等。 《灵峰宗论》及《毗尼事义集要》中,遇有警策之文及问答等,酌为选录,随时附讲。 讲广教别序后,略说篇聚名义等。 盗戒依《戒疏》、《事钞》增之。 注释文义,皆宗南山、灵芝之说。凡有新律家所释,与旧说大异者亦附及之,以备参考。(南山《钞》、《疏》,有时所说不同。盖《钞》文犹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
七、问答遣疑
问:常人皆谓学律者应偏重行持,未审然否? 答:解如目,行如足。行持固重,而不知解义为尤要焉。若于律义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见率尔行之,执非为是,谤是为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坏乱正法,其罪极大。古人谓“恶紫夺朱”,即此意也。若于律义果能十分了解,虽行不足,亦可对众宣扬,续佛慧命,以正知正见接引后学。彼虽不行,而其学者或能行也。昔鸠摩罗什法师,为姚主所逼,受女十人,不住僧房,别立廨舍。每至讲说,常先自云:“譬如臭泥,中生莲华,但采莲华,勿取臭泥。”所谓依法不依人也。由是观之,解义而行持不足,犹可弘护正法。虽行而解义未彻,不免误入歧途。故曰解义为尤要也。 问:破四重戒仍可说法,出于何律? 答:《十诵律》。众中羯磨诵律无堪能者,学悔比丘开作说戒自恣羯磨,亦听众中诵律。此且约制教而言,虽听秉法,犹名破戒。若约化教,如《涅槃经》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 问:俗谓不知者无罪。今若不学戒律,愚无所知,虽或犯戒,以不知故,能无罪否?虽或有罪,能减轻否? 答:若约未受戒者,虽犯而无破戒之罪。若已发心受戒,即应依律修学,尽力行持。倘因不学而破戒者,于其应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学无知诸罪。宁复有轻减耶?若畏破戒而恐惧者,唯有退戒返为白衣耳。 问: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兹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