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说‘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其意即在于此。个人即是全世界,全世界与个人有密切的关联。世界所有的现象或多或少、或纵或横、或积极的或消极的彼此关涉,所以后代华严哲学称之为‘重重无尽缘起’。如前所述,吾人任何微细的举止将是决定未来一切的要件之一,它将或善或恶的影响环绕在周围的一切。吾人的思想与言语将对世界负责,所以不可随意妄作。因为我自己的善行,家庭、学校、社会……将因而受益,反之则不幸将遍及世界。所以吾人自己精神或物质的享乐,并不只是自己个人独享而已,而是世界与我共享;吾人之坎坷多乖亦复如是。当战争进行激烈之时,交通因而中断,无法自海外进口各种物质,自己岂能独自享乐。唯有在安和乐利的社会之中,才有真正的幸福可言,毕竟这个世界需要其成员相互协力,提携共进,所以唯有‘众乐乐’才会有‘独乐乐’。这种人皆尽知的常识恰与佛法的缘起论不谋而合。或者是缘起论能更清楚的说明这种常识,这乃是佛教的缘起论正是说明人生世间存在的实相。 二次大战以后,民主政治常常为人所乐道。它正是说明吾人必须提携共进,个人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与对社会的责任亦须有所自觉,以开放彼的心情而生活。以佛教缘起论来说,这种民主政治的基础理论要比基督教所说的︰人与神或上帝与子民的从属关系,似乎来得合理与正确。 有些学者轻率的认为佛教缘起论与西方哲学的辩证法相类同,但不幸的是︰这是极大的谬误。黑格尔(Hegel)的唯心辩证法与马克思(Marx)的唯物辩证法都说社会人生的进步与发展,乃是立足于正、反、合三命题的升进与退转。但是进步不过是由预设其存在的命题所发展而来,这可能是一种宿命论。就此点而言,辩证法与缘起论是截然不同、各异其趣的。复次,辩证法主张正与反是两种互为排斥的元素,而两者之升进构成‘合’。但是,世间现象之生起,不管是精神或是物质却非如此的单纯;例如一件事物之生起,各种不同性质的条件与因果都间接或直接的有所关涉。这点可从前述之‘一即一切,一切即一’来了解。简言之,某现象之显现,其他一切事物必有所参与、协力。就是部派佛教所提出之极为形式化的解说,亦可发现部派佛教主张︰事物之生起,必由多种不同的条件与因缘。例如‘六因’、‘四缘’、‘十缘’、‘二十四缘’等。吾人无法对这些直接或间接的条件与因缘予以详细计数,但这些条件因缘与事物之所生必有或纵或横的关系。缘起论所揭橥的真理较辩证法还是来的合理! 复次,从缘起的立场,吾人可明白的说明,何以必须诸恶莫作,何以必须众善奉行,何以必须为世界戮力工作,而不可给别人带来灾祸不幸。且以不杀生为例︰轮回的业力论告诫吾人不可杀生,为恶会给自己遗祸无穷,所以为了避免悲惨的命运故不可为恶。而且众生无始以来的轮回受生之间,他们可能曾是我们的父母兄长,妻女亲戚,我们怎能忍心戕害他们呢?或许有人可以言之成理的说︰因为国家、父母兄长的告诫或是神的命令。复次,有人认为没有人希望被杀,将心比心,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去杀生了。这种伦理或道德的禁令不过是为了达到不杀生的权巧方便而已,绝非理性的自我制衡。相反的,佛教的缘起论为这些伦理道德提供了最合理、最澈底的理性的基础。这就是何以缘起论可称之为‘实相论’,亦即是‘若佛出世若不出世,法住、法界、法尔如是’的真理。 ◎附三︰霍韬晦〈缘起观念的开展〉(摘录自《佛教的现代智慧》) 缘起是佛教解释事物存在的创发性的概念。它不但代表了佛教初起时与其他印度各派思想的不同,同时它的用法次第深化、次第发展的结果,亦使佛教内部出现了不同的教派。 最初,原始佛教的用法,是解释生命的因果关系。原始佛教以前,印度对生命来源的交代,流行三种讲法︰(1)宿命说(pubbeka-tava^da),认为现世的苦、乐,完全由前生决定;(2)神意说(lssaranimma^nava^da,尊祐说),即以大自在天或梵天的意旨为现世存在的根源;(3)无因无缘说(ahetuva^da),根本反对人生有因果关系,苦、乐的遭遇全出偶然,不可问其理由。佛教的态度是认为人生的努力与存在境况有因果关系,此中人虽亦受前生的业的约制,但并非不可转化。业的存在,依佛教观点看,只是一种潜在转化形式,当其已实现或未实现都可以与新业结合而改变其生命的方向,在这一点佛陀便与一般纯从宿命观点看人的业论者(kamma va^din)不同,他同时还是一个精进论者(viriyava^din)。精进,即肯定了现实人生的努力与自由。基于这一个观点,佛陀提出缘起观念。缘起(pat!icca-sa-muppa^da,Skt. prati^tya-samutpa^da),即‘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此中以‘彼’、‘此’来表示因果相应,具体解释便是以无明为缘而有行,以行为缘而有识,以识为缘而有名色,以生为缘而有老死、忧、悲、苦、恼。这一个系列,经整理的结果,就是十二因缘。其实,它的真正意义在肯定人生的存在是有因果关系可讲的(即以前业为因,后来的生命存在为果,故又名为业感缘起)。这是一个理法,它的形式就是以‘P’为缘而有‘Q’,即以‘P’为成‘Q’的充足条件。佛陀在菩提树下觉悟成道,所证觉的内容就是这个理法。 由此,原始佛教区别出两个概念︰(1)缘起,(2)缘生法(pat!iccasamuppannadharma,亦译缘已生法)。前者是从理法的意义上讲,成为一个因果原则;后者是从现象的意义上讲,发现每一个现象都是因果关系下的存在,所以说一切法因缘生。这也就是前者的应用。 缘起是理法。作为理法,它是有客观性的、普遍性的,所以佛教认为︰‘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杂阿含经》二九六)佛陀的伟大,不过在发现它、证实它,并将它开示显发给众生。佛陀教人观‘法’,其实即是观缘起,以见一切都是缘起状态的存在,所以屡言‘见缘起即见法’,而见法亦即见真实,原始佛教所说的如实观亦应该从此处了解,佛亦由此而成。所以后来部派佛教把缘起理法列为无为法(asam%skr!ta-dharma),以与现象界的有为法(sam%skr!ta-dharma)相对,是有道理的。 另一方面,由于缘起的初意在解决因果问题,法由缘生亦即是由因生,于是导致因果分析;所分析的对象亦不限于生命现象,而是扩大到客观上的法,结果产生部派的因果论。例如说一切有部对因的分解,有六种;对缘的分解,有四种;对果的分解,有五种。南传上座部则枚举一切因果关系,解析成二十四缘之多。现先举有部说法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